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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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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18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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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856號 債 權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董益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以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,顯 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應由 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,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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