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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31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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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3319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奕碩 債 務 人 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,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,顯見其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應由債務人 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,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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