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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醫療費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51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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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35109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盧志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輔 助 人 盧林秀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上市、上櫃、興櫃股票投資及 股利所得,即債務人之往來券商資料後為執行,並無確定之 執行標的物。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福懋科技股 份有限有股息債權,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雲林縣,有聲 請狀記載可稽,非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員林 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,並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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