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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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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59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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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3593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蔡松翰 0000000000000000 姜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、保 險資料後執行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。因債務人之戶籍係 在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,依上開 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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