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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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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62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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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2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聰直 債 務 人 翁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、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函查債務人之投保資 料及查健保資料,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,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查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雲林縣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 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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