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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閱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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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1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 宗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 ,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,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盧陳玉英之繼承人盧 彥勳之債權人,因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,為了解案件及繼承 人所提資料,以此為由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13 號卷宗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 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單、債權讓 與證明書、登報資料等件影本為證,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,是本件聲請 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13號卷宗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 ,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家事庭法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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