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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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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李慶良 相 對 人 劉秀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,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401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 11日、109年3月26日、11月13日、110年5月7日分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334萬元、50萬元、50萬元、50萬元合 計4筆,詎自112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尚欠本金合計2 56萬餘元及約定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 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款契約及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。 三、本院於113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相對 人迄未陳述。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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