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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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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曾烽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惠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民國1 13年1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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