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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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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非訟代理人 陳定康 相 對 人 王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4紙,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4紙 ,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%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         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67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12年5月17日 20,000元 112年5月24日 112年8月17日 002 112年5月17日 20,000元 112年5月24日 112年8月17日 003 112年5月17日 20,000元 112年5月24日 112年8月17日 004 112年5月17日 20,000元 112年5月24日 112年8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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