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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1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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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加國際有限公司、黃美貞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 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 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二、請具狀更正相對人黃美貞之姓名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 月30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,經本院查詢 結果非聲請狀所載之姓名,也無更名之紀錄,故有陳報之必 要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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