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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2號 聲 請 人 RIANT CAPITAL LIMITED(英屬維京群島商子樂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劉致宏 非訟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(NEW CHARM CORP ORATION LIMITED)、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(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 TAIWAN BRANCH)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(NEW CHARM CORPORAT ION LIMITED)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若非本國人即應提出其護 照或居留證影本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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