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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6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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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3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亞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林亞瑱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。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,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 為「林亞□」,本院無從辨識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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