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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6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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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91號 聲 請 人 林旺成 相 對 人 陳綺襄 侯聯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2紙,付款地未載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,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%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369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(新臺幣) 起算日 001 111年1月22日 3,000,000元 未記載 111年2月28日 TH No232442 002 111年1月22日 360,000元 未記載 111年2月28日 TH No2324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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