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69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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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694號
聲 請 人 李文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更正附表編號TH0000000之發票日及到期日。(因聲
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編號TH0000000之
發票日及到期日與所附之本票原本不符,故有更正之必要)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