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7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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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743號
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順通運有限公司、吳松樺、戴有進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駿順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
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