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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7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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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43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順通運有限公司、吳松樺、戴有進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駿順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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