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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90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0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日盛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、陳泊安、黃育媛、黃羅秀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(由於聲請 人所提出本票二紙,一紙係由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、陳泊安 、黃育媛、黃羅秀芬共同簽發〈需繳納聲請費2,000元〉,一 紙係由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、陳泊安、黃育媛共同簽發〈需 繳納聲請費3,000元〉,就該二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執行,為 不同本票裁定事件,有繳納二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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