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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1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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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90號 聲 請 人 郭展源 相 對 人 林伯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兩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,付款地未載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定就票 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419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7月12日 300,000元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2日 CH683721 002 111年7月18日 50,000元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CH6837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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