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1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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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198號
聲 請 人 宋大衛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倪永城、黃雪琴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未據繳
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