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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3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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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24號 聲 請 人 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信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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