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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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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8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盛汽車商行、劉正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元盛汽車商行之歷次登記資料(含負責人姓名及 身份證統一編號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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