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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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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URANA RAZEL ACOST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DURANA RAZEL ACOSTA身分之證明文 件(如護照、居留證、工作證等),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 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及護照號碼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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