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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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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49號 聲 請 人 劉德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健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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