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4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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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849號
聲 請 人 劉德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健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