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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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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吳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其元、林上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「提示日」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(聲請 狀附表表格內未填寫提示日,此項補正已於前次裁定命補正 ,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,請盡速補正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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