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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4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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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田甘妹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。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楊孝彬住所地為臺北市北投區, 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,依上開規定,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應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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