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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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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賴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拋棄繼承權者,須以繼承人為限,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。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,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, 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,即:(一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( 二)父母。(三)兄弟姊妹。(四)祖父母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賴利玲係被繼承人陳肇英之繼承 人,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,爰依法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、聲請人之戶籍謄 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。 三、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請人賴利玲間為翁媳關係,此有卷附之 戶籍謄本為證。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僅為直系姻親關係,依 首揭法條規定意旨,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 ,其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繼承權之意思表示,與法未合, 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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