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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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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許文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,代 墊費用新臺幣貳仟元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文龍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,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。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許文龍 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、管 理、聲請公示催告、申報遺產稅、結清存款帳戶等事宜,現 遺產管理事務已近終結,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 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許文 龍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,及提出遺產管理案件工時表 、遺產清冊(含相關查調資料)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為據。 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,為此聲請人依 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,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自屬 有據。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,參酌聲請 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,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繁雜(閱 卷、查調遺產、申報遺產稅、公示催告、收受文件、結清存 款等),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,及聲請人嗣後尚 有債權債務清理相關事務須待完成,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 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。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 業已墊付之費用,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,聲 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2,000元(公示催告及本件聲請費用各1 ,000元)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本院已就 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,並為 一次性核給報酬,併予敘明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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