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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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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俊成 相 對 人 蘇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 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3467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632 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一液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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