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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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
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
代 理 人 張雅竺
相 對 人 余家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整,
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訴字
第3671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
新臺幣10,79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
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