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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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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代 理 人 張雅竺 相 對 人 余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整,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3671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 新臺幣10,79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 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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