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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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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吳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 書,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、信封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,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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