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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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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呂季超 相 對 人 曾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參佰貳拾 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前經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95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,聲 請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92號 判決第一審(除減縮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 即相對人負擔;相對人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2425號裁定駁回上訴,全案並已於112年11月1日確定在 案,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。是以,相對人應負擔全 部訴訟費用,合先敘明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、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各 新臺幣(下同)131,328元、196,992元,合計328,320元,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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