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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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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孫國慶 相 對 人 孫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參拾貳 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本院109年 度重訴字第535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57號判 決確定,並諭知第一(除確定部分外)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 上訴人即本案相對人負擔,合先敘明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聲請人於第二審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50,132元,依前開判決之諭知 應由相對人負擔。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150,132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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