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羅睿綸 相 對 人 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拾伍元,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勞 簡字第13號、112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判決確定,其第一、 二審(含追加之訴部分)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,合先敘 明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聲請人於第一審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,830元(計算式:支付命令500元 +裁判費3,250元+追加部分3,080元)、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1 0,245元,合計17,075元(計算式:6,830元+10,245元),依前 開判決諭知均應由相對人負擔。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17,075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