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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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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文祥 代 理 人 李雅玲 相 對 人 馳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珊 上列當事人及第三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、仟溢環保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柒拾陸元整 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經本院109年度重 訴字第122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及仟溢環保 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十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及國防部政治 作戰局負擔確定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22,704 元,相對人並已陳報未支出訴訟費用。是以,本件相對人應 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30,676元(計算式 :122,704元X1/2X1/2=30,676元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,加給自確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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