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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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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富利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相 對 人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 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重訴 字第2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16號判決確定 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 5,87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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