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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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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邱渝棋 相 對 人 臺北市正義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整 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前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51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6%,餘由原告負擔   ;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 74判決廢棄原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 用,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。該判決業已確定,合先敘 明。 二、查聲請人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台幣(下同)2,495,000 元,繳納25,750元裁判費;嗣聲請人變更請求金額為645,00 0元,減縮部分視為撤回,此項差額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, 故第一審裁判費應以645,000元計算,應徵7,050元。又聲請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5,000元,聲請人繳納3,975元。 合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、二審裁判費為11,0 25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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