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他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他字第8號 原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(本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二三一號), 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玖仟肆佰元,及 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;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,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; 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三項 、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 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,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兩造間離婚等事件,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於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二日以一一二年度家救字第一二二號 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。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 新臺幣(下同)九千四百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),該事件經 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婚字第二三一號判決確定,命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。故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九千四百元, 及於裁判確定之翌日(即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)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 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李 欣 附表: 一、聲明第一項:應徵三千元裁判費(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)。 二、聲明第二項:應徵一千元裁判費(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)。 三、聲明第三項:不另徵收費用(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)。 四、聲明第四項:應徵五千四百元裁判費(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)。   五、以上合計裁判費九千四百元(計算式:3,000+1,000+0+5,40 0=9,400)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