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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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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非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蘇家玄律師 葉曉宜律師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就請求離婚等事件(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98號),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 98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二、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放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三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事件,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,如准許閱覽、抄錄或攝影,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, 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,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,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,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、2、3項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 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98號請求離婚等事件 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之言詞辯論程序,開庭節奏過於緊湊, 漏未記載原告訴訟代理人葉曉宜律師開庭陳述及部分法庭活 動,攸關聲請人權益甚大,為使開庭陳述及法庭活動均能有 效記載於筆錄中,並詳加確認本件待陳報事項,以符訴訟經 濟及保障當事人權益,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,用以確認實際開庭情形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98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之當事 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 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區衿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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