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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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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狀載大陸地區判決、大陸地區判決生效 證明書、相關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原本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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