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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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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6號 抗 告 人 鄭文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玉桂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112年度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提 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逾 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 )1000元;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抗告。非訟事件法第17條、第 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,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。茲依前開規 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另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未依法表明 抗告理由、對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,抗告人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之,併此敘明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          法 官 陳裕涵          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馮姿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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