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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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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張雙慶、祭祀公業張永慶間請求確 認派下權存在事件(本院113度訴字第669號),聲請訴訟救助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 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, 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 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審查表、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。又聲請人本件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 提出之證據,經形式審查後亦難認顯無理由,揆諸前揭說明 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蔡斐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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