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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變更章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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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正道即財團法人華藏淨宗弘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華藏淨宗弘化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藏淨宗弘化基金會之董 事長,該基金會經第3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暨組 織章程第4條第3款,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,聲請准為變更等 語。 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。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 變更財團之組織前,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。民法第62條、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 之組織不完全,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 全者是;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,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、董 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。財團 法人經設立登記後,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,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而 必須變更章程者,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,或變更其組織 ,不得自行變更,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則衹需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 記(司法院《79》秘台廳(一)第01199號函釋參照)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財團法人華藏淨宗弘化基金會於民國112年12 月1日經第3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 條第3款「推展佛陀教育,提供獎助學金,以獎勵培育講經 弘法人才。」為「推展佛陀教育,提供獎助學金,以獎勵培 育講經弘法人才。並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0段000號5樓設立中 國佛教三藏學院(簡稱三藏佛學院)及社區學佛課程。」而 增列後段內容(本院卷第13、20頁),所涉設立學院之具體 地點、名稱、開設課程等事項,僅屬原訂「推廣佛陀教育」 之技術性、細節性事項,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、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、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無涉, 依前揭說明,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,其聲請應 予駁回。 四、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宇美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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