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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變更章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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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顏漏有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之 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 如附件修正對照表「第二次修正112年12月21日」欄所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,為辦理法人登記 變更事宜,爰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,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。 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,以財團 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,而依民法 第63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,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為要件。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,則祗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,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(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 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於民國109年4月6日 設立許可在案,並於同年月23日於本院登記處辦理設立登記 ,嗣相對人於112年12月21日第2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刪 除分事務所設置並變更主事務所址如附件修正對照表「第二 次修正112年12月21日」欄所示之第4條,並經臺北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函覆同意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 展局113年1月15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133001224號函、相對人 於112年12月21日修訂之捐助章程、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、 第2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、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,經核 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述條文,乃屬完備財團之 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,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 亦未抵觸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,其聲請變更此 部分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年   2 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年   2 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件: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 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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