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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呈報清算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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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嘉玲即社團法人保生護道協會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保生護道協會清算人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次按清算之程序,除民 法通則有規定外,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,民法第41 條亦定有明文。又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, 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,送經監察人審查,提請股東會承 認後,並即報法院,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定 。  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保生護道協會之清 算人,固已提出內政部民國113年1月9日台內團字第1120055 796號函、法人登記證書、相對人會員名單、112年11月12日 第3屆第4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、願任清算人同意書 、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、監察 報告書、112年11月26日第3屆第5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、報 紙公告等件為證,惟未併同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書,揆諸前 揭規定意旨,聲請人所提於法尚有未合,爰依前開規定,命 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其聲 請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件: 一、相對人之章程 二、112年11月26日第3屆第5次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到表( 委任他人出席者檢附委任書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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