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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變更章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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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謝明達即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六條、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 修正條文對照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,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, 並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之董事長, 茲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召開董監聯席會議, 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、第6條、第10條及章程附件之捐助 人名冊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,爰依民法第62 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。 三、經核,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第11屆第10次董監聯席會議決 議變更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6條、第10條為如 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,並經其主 管機關經濟部核予許可等情,有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之法 人登記證書、112年12月19日第11屆第10次董監聯席會議紀 錄、簽到表、新、舊之捐助章程、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中 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(含修訂說明)及經濟 部113年1月25日經授商字第1130000482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 ,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、設立目的並不違 背,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規定亦 無抵觸,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四、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 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第5條及附表部 分,所為修正僅係將捐助人機關名稱及捐助人名冊上之財產 總額為文字上之調整,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、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,依前揭說明 ,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,尚毋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 裁定。故此部分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楊婉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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