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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變更章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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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男州即財團法人玉山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玉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玉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、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財團法人玉山文教基金會(下稱系爭基 金會)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爰 聲請准予變更等語。  三、經查,系爭基金會前經教育部許可設立,並經本院核准發給 法人登記證書,嗣經第10屆第6次董事會議於民國112年12月 21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、第1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 業已陳報主管機關文化部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文化部函、 董事會議紀錄、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、法人登記證 書等件在卷可稽。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 ,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,其聲請變更章程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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