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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變更章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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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賴秋貴即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賴秋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、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,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,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,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,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,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爰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准予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7條、第12條部分,業據提出教育部113年2月15日臺教社(三 )字第1130007471號函、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第9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、修正前後章程、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 登記證書等件為證,聲請人之聲請,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,其聲請變 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 章程第13至16條,僅係調整條號、增訂章程修訂日期等,則 與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無涉,揆諸前開說明,僅須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 更登記,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 必要,故此部分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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