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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變更章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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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黃克綸即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克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董事長,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年十二月廿八日北 市教四字第七一四○四號函設立許可有案,並聲請本院登記 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(登記簿第66冊、第7頁第1638號 )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,乃提請第十一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 ,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而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 定,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。 三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,與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,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,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,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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