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延長保全處分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旻志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延長保全處分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3年4月4日為止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一、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;二、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;三、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四、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五、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 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 ;必要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,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 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41號裁定保全處分,同日公告在案 ,聲請人以該保全處分期間將屆滿聲請延長,經斟酌實際情 狀,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 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朱俶伶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