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清算復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婉茹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00、00、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施庠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庭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陳彥孝 李宗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劉漢城 周奉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(STEFANO PAOLO BERTAMINI)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(合併前為台灣工 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黃婉茹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6 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,向 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、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、11 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、112年消債聲免字第16號案卷查明 屬實,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 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合於前揭法律規定,自屬有據, 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月   5 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5 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