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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清算復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慧莪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李慧莪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 條例)第144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3號裁定免 責確定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 語。 三、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93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查明屬實,堪信 為真實。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自屬有據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5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葉佳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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